来源:市营商环境局 时间:2020-11-07
市财政局转变监管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加大政府采购简政放权力度,减少了集中采购项目、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范了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通过六项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提升了采购满意度。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2019年度的309项大幅度精简为28项,保持了目录的单纯性,便于使用者理解,方便操作、执行。
二是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由2019年度的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统一提高至200万元,进一步降低了行政成本,同时兼顾采购效率和效益,增强采购人依法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促进采购项目提速增效。
三是提高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货物类由2019年度的5万元提高至30万元、服务类由2019年度的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工程类由2019年度的10万元提高至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上述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自行采购,把更多的采购自主权还给采购人,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四是规范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五是规范了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方式,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政府采购。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六是长期服务类(如车辆租赁、定点供货、运维、商务服务、物业等)政府采购项目可申报审批续约,采购项目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上年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
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新举措,打破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壁垒,既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又保障了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采购机制,在顺畅采购关系的同时,积极有效地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出了应尽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