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伊春市委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委办公室时间:2019-11-04   

(2019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推动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是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党的作风、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做好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我省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市委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做好“三篇大文章”,打造“两座金山银山”,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控制总量,坚持以上率下,不断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激发干部崇尚实干、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为实现“让老林区焕发青春活力”,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伊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扛起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精简高效,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注重日常、加强统筹,建立台账、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中央和省、市委政策落地、减负落实。

三、加强源头管理

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注重顶层设计,坚持从源头抓起,从上级机关做起。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市直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向市委、市政府一事一报。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不能打着市委、市政府的旗号,日常调研和指导工作不能冠以督查、检查、督察、巡查、督导、考核等名义。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也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体现精简高效原则。

四、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

严格控制各职能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开展业务督查检查考核总量和频次,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不能兴师动众,不能影响、干扰地方和基层的正常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及对我市特指要求,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报告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每项督查每年开展1次,由市委督查室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市级综合考核事项统一规范为全市政治生态建设成效考核、县(市)区(局)和市直机关主要责任指标考评、县(市)区(局)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三大类,每项考核每年开展1次,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同类事项要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要联合开展。

五、开展专项清理

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坚决撤销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等形式主义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压缩数量。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比2018年减少50%以上;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直属部门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比2018年减少50%以上。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可以公开的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执行到位,严防反弹回潮。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清理保留事项情况,对清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实行计划管理

严格落实年度计划管理和审批报备制度。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市直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县(市)区(局)党委和政府(行政)以及本系统全市性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于上一年年底前报市委督查室研究审核。由市委督查室统一报市委审批后,报省委办公厅备案,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县(市)区(局)开展的地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计划,并于上一年年底前报市委督查室备案。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检查,要事先征得市委督查室同意,报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委督查室正式备案。

七、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评价要突出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科学合理设置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既有共性指标,又有专业指标,实行一次综合考核,成果共用共享。考核指标分区域、分类别进行合理设计,视内容区分城市与乡村(林场所)、地方与部门、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等,体现差异化要求,避免重复雷同,避免“一刀切”“一锅煮”。

八、改进方式方法

注重工作实绩,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只看记录和台账,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做表面文章。对市委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要围绕交办、提醒、督查、问责四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常态化了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生效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灵活运用实地暗访、随机抽查、第三方核查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十项规定,简化公务接待,不搞层层陪同,无特殊情况不作新闻报道。

九、加强通报反馈

坚持问题导向,既要着重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及时了解有关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不能当老好人,更不能一味评功摆好,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反馈,加强督促整改,既不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简单搞终身问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市直各部门要按年度计划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正式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督查室备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

十、激励担当作为

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将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教育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给予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进行警醒和惩戒。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各种告状信、检举信,经核实确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对没有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形成勇于担当作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的良好政治生态。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市委统一领导、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督促检查室)牵头抓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调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做到政策统筹、任务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确保市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有力有序。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本部门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党委督查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对不按规定清理、报备或擅自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的,以及搞各种形式主义督查检查考核活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造成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