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委办公室时间:2019-1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坚持事业为上、知事识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稳慎实施,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有序做好过渡衔接,有效发挥职务与职级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促进和保障伊春大改革、大转型、大调整,为实现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列入实施范围。
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已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已纳入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管理范围的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一)职级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1.市级:市级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直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2.县(市、区)级:市所辖的县(市、区)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至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机关、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二)职级职数比例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1.市级:市级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
正处级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副处级机关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5%,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正科级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2.县(市、区)级:县(市、区)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其他
市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上述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方案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县(市、区)职级设置总体方案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机关应及时调整职级设置数量,并按上述规定审批或备案。
四、职级确定与升降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确定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晋升职级应当具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确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基本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不得晋升的或降低职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职级套转
(一)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套转
调研员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套转为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兼任下级领导职务的,按照非领导职务进行套转。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不套转。
市委管理的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人员,套转后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保留相应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
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晋升的职级高于所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县以下机关职级进行套转:正处级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处级套转为四级调研员,正科级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级套转为一级科员。
(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时,按照中央和省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市地级以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中设置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入轨政策直接套转相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并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后,专业技术类职位和其他列入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实际确定。对入轨后列入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的,根据各职位类别的职级对应关系套转职级。不同类别相当层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市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晋升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套转后即可开展晋升职级工作。
(一)晋升职级程序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晋升职级工作方案。
2.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本单位或者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市直机关、县(市、区)机关晋升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的,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的,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
4.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二)晋升职级审批备案
1.担任市级、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晋升一级、二级调研员的,由市委审批,晋升三级调研员职级的,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审批〔县(市)党委书记晋升一级调研员由市委(代省委)审批〕。
2.除县(市)委书记以外的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机关公务员晋升二级巡视员职级的,由市委审批,事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市直机关市管干部晋升一级、二级调研员职级的,由市委审批,晋升三级调研员职级的,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审批;非市管干部晋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晋升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的,由党组(党委)审批,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县(市、区)机关、乡镇机关晋升二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晋升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的,由县(市、区)党委审批,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各地、各单位晋升职级前,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需对各地、各单位职级职数进行预审备案,预审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审批权限组织实施职级晋升工作,并于事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三)职级任职年限计算
1.非领导职务人员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后的任职年限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二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非领导职务人员职级套转和首次晋升后职级任职年限的计算。
2.县以下机关职级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职级晋升后,任职年限重新起算。
3.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领导职务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的计算。
七、相关政策
(一)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和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同时,停止晋升非领导职务和县以下机关职级。
(二)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单位)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县(市、区)的领导班子职级职数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职级职数使用,应与干部队伍建设长远规划相统筹、与干部成长路径相适应、与发挥持续激励作用和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相协调,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一般不宜一次性足额使用,需保持一定空额。职务与职级相互兼任应控制在合理比例内。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职级晋升。2019年12月31日前首次晋升职级后继续晋升上一职级的,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从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公务员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四)公务员从职级套转、晋升的次月起,执行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五)公务员可以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厅局级正职,应当任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厅局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晋升县处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县处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以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前述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是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晋升。
(六)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三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其他职级公务员不填报。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晋升其他职级不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职级公务员拟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不在上述填报范围的要在查核前填报。公务员晋升职级需要进行考察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审查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信访举报,对发现有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晋升职级,防止“带病提拔”。公务员晋升职级,可以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纪实。
(七)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全市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省、市委部署上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敢于担当负责,统筹谋划、通盘布局,严格把关、稳慎实施,不折不扣地把改革精神落到实处。
(二)综合研判分析,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根据工作总体要求,把握好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坚持先谋后动的原则,周密部署、明确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把工作做实做细,把政策落实落靠。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队伍结构的分析研判,强化数据运用,科学合理制定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三)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正面引导。要加强正面教育和培训,深入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重点让各级领导干部熟知政策、让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政策、让广大公务员了解政策,消除“时间久、自然有”、普惠制等认识误区。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舆情分析,做好风险防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判,提前做好预案,做到稳慎妥善处置,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有序开展、平稳实施、精准落地。
(四)压紧压实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坚持“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本方案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突破职级比例,不得自行放宽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上级机关不得占用下级机关职级职数。要切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任何机关存在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