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消费维权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伊春日报社   时间:2023-03-15  

案例一:烟花爆炸致人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0日铁力市梁先生参加朋友开业典礼,燃放烟花时不料本来该飞向天空爆炸的烟花却在地面发生爆炸,其中两颗烟花弹飞到梁先生面前爆炸。经医院眼科医生检查,诊断为左眼钝击伤、左眼睑瘢痕,上睑内翘、倒睫毛与角膜瘢痕挛缩,角膜上皮轻度混浊,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3800元。在病情基本稳定后梁先生与烟花经销商多次协商未果后,2022年3月14日选择向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于当天开展现场调查取证。为使梁先生尽快得到赔偿,工作人员组织烟花经销商、烟花生产厂家代表和梁先生进行调解,梁先生要求商家赔偿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3万元,厂方代表提出经销商经营手续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并提供同批次烟花的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指出消费者没有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要求,没有达到安全距离违规燃放才造成的伤害,因此只同意赔偿5000元。经消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调解,本着互谅互商的原则,最终达成协议:生产商一次性赔偿伤者梁先生人民币1.7万元,三方不再互相追究责任,并且当天就拿到了赔偿款,梁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当事人提出赔偿其人身伤害所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诉求。

案例二:火锅店储值卡退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至3月17日陆续接到多起关于伊美区某火锅店储值卡问题的投诉,均是关于办理储值卡后因店铺一直未营业,商家不能履行承诺的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伊美分局12315执法人员核实后情况属实,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负责人协商沟通,最终工作人员为商家及投诉人组织现场调解,当场为22位储值会员卡用户返还储值卡余额共计4000余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件是一种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项目的投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商家信用是无形的资产,更应依靠诚信这块基石,树立诚信经营的金字招牌,不能逃避作为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婚庆服务定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退款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陈女士因婚期预定在2022年8月30日,2022年5月27日向铁力市某婚庆服务公司预定了婚庆服务,交场地定金3000元。由于疫情原因新郎回不来导致婚礼取消。2022年6月27日多次与婚庆服务公司联系,未果,陈女士向12315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12315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2022年5月27日陈女士向婚庆服务公司预定了一站式婚礼服务,内容包括酒席,主持、摄影、摄像、快剪、车队、鲜花、道具等项服务内容,是一种合同约定服务。投诉人取消婚礼,要求商家返回3000元定金,是一种违约行为,但由于疫情导致婚礼不能如期举行,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诉人又第一时间与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属于合理诉求。

2022年6月30日,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解释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终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婚庆服务公司一次性退还投诉人3000元定金。2、商家终止投诉人婚礼服务项目。

【案例评析】

此案件是一种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项目的投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相关规定,这起调解案件的处理,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普法宣传,依法化解双方纠纷,体现行政调解作用。

案例四:玉米割台无法使用退款案

【案情简介】

三位农民朋友分别于2022年7月2日、9月18日、10月15日在铁力市同一收割机配件商店购买了三台玉米收割台,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经销商和玉米收割台厂家人员多次检修调试,仍然无法正常使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于2022年11月对收割机配件商店发起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铁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农民朋友了解情况及诉求,提取购买合同及农机具相关手续。商家销售的玉米割台生产手续齐全,有出厂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该型号农机具是装配到拖拉机上用于收割玉米时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厂家到现场安装调试,指导使用。在安装调试后无法正常使用,厂家说法是机器不配套。消保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与经销商和厂家多次协商,厂家同意向三位农民朋友原价退款,由收割机配件商店先行垫付人民币共计8.775万元,并签定了调解书。

【案例评析】

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有关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最终经营者与农机具生产企业进行了沟通,生产企业同意给农民朋友退还货款。

案例五:养生会所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查办伊美区某商家涉嫌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在核查过程中,当事人对经营场所内悬挂的6块荣誉牌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执法人员调查,2021年12月份开始,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需要,自制了中国企业商品质量认证监督中心和中国品牌认证评定中心授予河南某公司“质量 服务 诚信AAA级企业”“中国著名品牌”荣誉牌,悬挂在经营场所内用于宣传活动,而当事人宣传的商品并不是河南某公司生产,也与该集团无隶属关系,当事人在荣誉牌上标称的授予单位“中国企业商品质量认证监督中心” “中国品牌认证评定中心”,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试运行)网站均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当事人悬挂上述荣誉牌5个月有余,前来体验的顾客达四五百人。

最终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商业信誉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未获得“质量 服务 诚信AAA级企业”“中国著名品牌”荣誉情况下,自制荣誉牌用于宣传,营造自己的良好商业信誉,以此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霸屏天下”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将《关于“霸屏天下”相关人员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综合情况说明》的线索移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18年8月份当事人王某某通过他人推荐加入了名为“霸屏天下”的网络平台,并在其经营的店中先后向朋友、顾客和微信好友介绍了该平台如何加入、具体操作、相关收益等情况。通过扫取当事人推荐码的方式,将加入人员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并通过下线人员的业绩获取非法利益。经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王某某直接发展下线会员19人,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人,未起到相应的组织、领导等关键性作用。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传统传销模式已被网络传销所取代,网络传销一般都会建有网络平台或网站,较传统传销相比,形式更多样,隐蔽性更强,传播速度更快,发展人员更多,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大。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投资理财时请擦亮双眼,警惕高回报、高分红、高利润的投资项目,切勿盲目投资。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行为应及时报警,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案例七:哄抬物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伊美区某药店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提高涉疫药品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中“抗感解毒口服液”的购销差价率205%,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查实,疫情放开初期阳性病例骤升导致涉疫药品紧张,当事人趁机提高涉疫药品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疫情放开初期阳性病例骤增涉疫药品紧张,通过提高涉疫药品价格的方式获利,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惩。

案例八: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伊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一款雪花饺子粉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与实际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经当事人陈述,该批面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和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因临近保质期,为了便于销售,将包装上原有的生产日期去除,并虚假标注了11月16日和12月16日两个生产日期,修改了生产日期后还未进行销售。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购进票据、销售价格签、供货商资质等证据,并且该公司经营食品未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3月,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查封的涉案面粉264袋,罚款16.3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严重侵害,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本案涉及食品经营环节中的多种违法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因篡改米面包装日期的行为多是以喷墨标注虚假日期方式进行,为此,经营者应主动购进采用激光打码等先进方式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案例九: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北京某公司举报伊美区某商家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10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在商家经营场所和室内库房共发现带有各类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58件。该商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品牌授权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经由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证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服装共58件,并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维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伊美区某商家营业场所内有待销售的含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毛绒玩具。涉案商品外包装壳上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的中英文标识字样、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片、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正面),主体部分为毛绒玩具,外形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同,且同样印有2022年冬奥会会徽以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正面)。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台账以及奥林匹克标志授权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冰墩墩”毛绒玩具6个,并处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未经授权销售冰墩墩形象产品,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办,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引导教育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也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