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伊春市纪委 时间:2023-02-23
违规组织和参与“一桌餐”的饭局不能吃
情形四: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
“一桌餐”是指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实践中,一些单位甚至将内部食堂当成餐饮娱乐场所,大吃大喝,逃避监管。此类场所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党员干部参与此类饭局具有主观逃避监督的故意性,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党员干部违规在上述场所吃喝,既违反了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有关规定,又可能违反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规公款吃喝的有关规定。
处理依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第93条或第103条,选择体现行为性质、处分较重的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某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在具有私人会所性质场所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年初,某私营企业主王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私人住宅装修,作为不对公众开放、只为其生意伙伴及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等特定人群提供餐饮休闲服务的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2018年上半年至中秋节前后,某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先后4次在该场所接受王某组织的宴请,相关费用4000元均由王某承担。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后处理。
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某明等人在具有私人会所性质场所接受饮酒吃请问题。2019年3月,某私营企业主袁某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某明,卫健委主任杨某辉,县人民医院院长王某明、副院长杨某骏、工会主席陈某煌等人到某公司内部食堂(不对外营业,只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用餐,饮用了白酒、红酒,用餐费用由袁某个人支付。张某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停职检查;杨某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明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杨某骏、陈某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余相关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和诫勉谈话处理。